C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办 案 简 介

    C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王飞、张鑫宁(实习)承办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援助后辩护人发现C某某具有较多从轻情节,例如存在坦白、首次犯罪、揭发他人犯罪、愿意赔偿损失等等,但对C某某适用缓刑依然难度较大,原因在于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被立案侦查后,当侦查进入尾声时却认为自己“没事儿了”又继续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且第二次销售金额达到12780元。
    如何拿出更为细致的辩护意见为被援助人争取到适用缓刑成为辩护人履行职责的重中之重。两名辩护人继续深入案件细节进行了解,期间认真审查案卷证据材料,仔细对比证据形成时间,详细询问整个案发过程,终于发现了适用缓刑的新抓手、新理由,即:1、本案的证据线索能够反映C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同时向合议庭提出建议对该事实进行查实;2、从案发的前后过程、送货人的操作模式、以及查处时的细节能够反映,该犯罪事实的发现非比寻常,具有典型的可控交易模式特征,该疑点辩护人也向合议庭进行了指出;3、对于C某某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鉴定的客观性提出异议;4、对于C某某销售的未遂行为提出了辩护(以上意见详见辩护词)
    坦率的说以上辩护意见并未被“采纳”,但法院判决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C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认真履职极为满意,并向乌鲁木齐市法援中心赠送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