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罪

    D某某系个体从业人员,2018年12月通过微信转账780元,从主犯处购买2根疑似羚羊角,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高鼻羚羊(赛加羚羊)角,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对其作出价值认定160000万元。次年9月公诉部门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5条规定,应当判处D某某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王飞认真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发现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瑕疵,庭审中围绕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鉴定过程中的鉴定顺序等向合议庭发表辩护意见。通过有效的辩护一审法院对D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缓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案的成功办理获得D某某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