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J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其自首、立功行为均未认定,并给予实刑的量刑,对此辩护人同意J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进入审判环节辩护人围绕证据及案件事实,对J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了合议庭的实际认可,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审判机关对J某适用缓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