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某洗钱罪

    王某某系韩某某外甥,平时交往较多关系密切,了解韩某某的家庭收入来源情况,2008年11月至2014年12月王某某受韩某某指使,以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存入现金,转账借贷等方式,帮助韩某某掩饰、隐瞒受贿款343万元。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2-3年,王某某委托王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飞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并结合案件特殊情形,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着重强调王某某的各项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有侧重的展开辩护工作,并全部得到审判机关的采信。最终王某某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