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某贪污受贿案
监察委侦办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类案件,一直以来是律师刑辩业务的“硬”骨头,辩护律师中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反映,办理此类案件可辩空间小,辩护工作成效差,辩护职能形同虚设等等。如何啃下这块“硬”骨头?依法依规开展辩护工作,王飞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X某贪污、贿赂案将经验分享于下。
第一、认真审查案卷证据材料,规范严谨做好阅卷笔录是全面掌握案情、找到案件关键症结的不二法门,经验告诉我们不以该标准为前提的辩护,其它任何说辞就如数字1前面的0。
第二、“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是律师正确面对贪污、贿赂类案件应有的战略要义,律师的辩护成效一定要显现在对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反对辩护人辩护过程中只关注某一起事实的得失,忽略对全局的影响,这种作法本身属于辩护缺失,值得律师反思。
第三、在否定犯罪事实(部分或全部)方面,除辩护人努力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抗压能力尤为关键,在证据缺失前提下面对不实指控要有足够的底气和胆气,本案中被告人X某面对一起不实的贪污指控,态度坚决体现出相当的抗压能力,并通过与两名辩护人共同努力撤销了该起指控。
第四、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必须实事求是的交代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并不意味着对犯罪问题的大而化之,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笔录要认真阅读,笔录中出现记载内容与陈述不一致时,有权要求更改否则拒绝签字。阅读笔录确认事实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辩护实践中如同“保命符”一样在最关键的时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庭审辩护中坚决反对律师的“无效辩护”,现实中如提高嗓门,加剧冲突,言语渲染等均属“无效辩护”作法,这种行为除了引起公诉人、审判人员反感外不产生任何积极因素。相反有效的辩护则是观点明确,有理有据,逻辑清晰,取舍得当,这类作法如果运用得当,能够在不同的阶段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最大的诉讼权益,确保其最终适用到轻缓的刑事政策。
在办理X某贪污、受贿案过程中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同程度的采用了上述作法,最终取得了圆满结果。X某共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私藏弹药四项罪名(贪污70余万元,受贿罪200余万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60余万元),通过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工作,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后被判处七年四个月,诠释了以上经验的正确性,同时这一结果得到X某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






